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時,權責長官得酌情准予免息分
期繳納。罰款未完納前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,得自其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
至多三分之一。
前項經濟狀況認定基準、分期期數及扣抵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國防部定
之。
〔立法理由〕 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為維持受懲罰人生活之基本需求,爰於第一項定明經濟狀況如無法負
擔一次繳納罰款者,權責長官得准予免息分期繳納,並定明罰款未完
納前如仍為現役軍人時,得自其月支待遇總額扣抵,惟不得逾月支待
遇總額之三分之一。
三、第一項罰款受懲罰人之經濟狀況認定基準、分期期數及扣抵辦法,於
第二項授權國防部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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