載運Ⅱ-黃類或Ⅲ-黃類(見附件六)包件、外包裝、罐槽或貨櫃之道路 車輛,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,非經核准,不得載乘其他人員。 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,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0.0二毫西弗。 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