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

條文關聯

  總預算內退休金、撫卹金及各項補助費等統籌性之支出,經完成法定程
  序者,應一次分配並通知審計處、財政局、支付處及各該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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