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飛航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

條文關聯

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,儀器飛航之航空器欲改作目視飛航時,應通知適
當之航管單位取消其儀器飛航,並提報其現行飛航計畫。
航空器儀器飛航時,如天氣轉為目視情況,並確知能繼續保持一較長時間
之目視飛航,方可取消儀器飛航計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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