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

條文關聯

財政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,就各管理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列報之資
料,將全年度動、靜態資料,依會計及審計程序編製財務會計報告,送審
計機關審核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