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

條文關聯

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,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、停泊或
污染海洋之虞者,漁船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;未妥善處理者,主管機關
得命其限期處理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為避免漁船擱淺或因事故造成船體損毀,經營者未處理而可能影響航
    安或海洋環境污染之情形,爰新增本條課以經營者妥善處理船體之責
    任。經營者未依限妥善處理時,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(
    如代履行)執行之,並由義務人負擔代履行之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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