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

條文關聯

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
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:
一、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。
二、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,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
    度業務,且情節重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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