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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
條文關聯
第七十三條
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,由主計處按 工作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數明細表,通知審計處、財政局、支付 處作為繼續支付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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