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

條文關聯

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者,應由管理機關向該管稽徵機關
或經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。
前項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,經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起訖日
期,應詳細記載,並彙報本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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