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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事規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
條文關聯
第七十三條
縣市議會每次會議紀錄,應於下次會議開議前由秘書人員宣讀之,末次 會議記錄,應於休會前宣讀確認之。 前項紀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,得經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更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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