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

條文關聯

  地政機關發給耕地承領人土地所有權狀時,應在其所有權狀上記註左列
  事項:
  一、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事項。
  二、耕地承領人在承領地價未繳清前,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移
      轉,於地價繳清後,由土地銀行在權狀上加蓋地價繳清印章,用資
      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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