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政機關發給耕地承領人土地所有權狀時,應在其所有權狀上記註左列 事項: 一、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事項。 二、耕地承領人在承領地價未繳清前,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移 轉,於地價繳清後,由土地銀行在權狀上加蓋地價繳清印章,用資 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