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

條文關聯

入風坑之風量,應以一日間坑內同時作業之最多人數為標準,每人每分鐘
在三立方公尺以上。如兼為內燃機車運輸坑道時,應按內燃機車之額定輸
出馬力數,每馬力每分鐘增加三立方公尺以上。
前項風量,如有自然發火徵兆或其他特殊原因,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得酌
為減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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