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自來水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

條文關聯

自用自來水設備於工程完成後,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,並核轉水利
主管機關查驗有關水權、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合格,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
記證,始得供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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