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文化資產保存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

條文關聯

具歷史、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,因展覽、研究或修復等原因
運入,須再運出,或運出須再運入,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
前項申請程序、辦理保險、移運、保管、運入、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
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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