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搬船於WCPF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或海上轉載WCPFC公約海域捕獲之漁獲物
,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,填具 WCPFC轉載確認書,報送主管機關
;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。
運搬船於IATT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,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,填具I
ATTC轉載確認書,報送IATTC秘書處,並副知主管機關;確認書格式如附
件二十四。
運搬船應於港內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,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;
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、附件二十四、附件二十五。
捕撈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,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關報
送轉載確認書。但鮪延繩釣漁船於 IATTC公約海域海上轉載,轉載完成後
五個工作日內報送轉載確認書。鮪延繩釣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
WCPFC確認書、附件二十四IATTC確認書,鰹鮪圍網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
件二十五。
〔立法理由〕 一、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。
二、配合IATTC C-22-03修訂第12-07號建立大型漁船轉載計畫之決議,於
IATTC公約水域轉載,於轉載後五個工作日內,應向船旗國繳交轉載
確認書,爰修正第四項,增訂但書規定,明定鮪延繩釣漁船於 IATTC
公約海域海上轉載完成後,應報送轉載確認書之期限,並酌作文字修
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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