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

條文關聯

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,應由管理機
關負擔,如已出借者,其稅捐得約定由借用人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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