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懲罰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

條文關聯

悔過懲罰執行前,權責機關應將悔過執行之處所及起訖時間,以書面告知
受懲罰人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條次變更
二、原條文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救濟之規定,配合軍人
    權益事件處理法,已於該法統一規範;另第二十九條亦將悔過懲罰之
    執行方式改為施以悔過教育,爰予刪除。
三、原條文第三項列為修正條文,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悔過懲罰性質
    之修正,刪除提起異議及告知親友之規定。另悔過懲罰處分作成日期
    與實際執行日期未必一致,且執行前尚須一定期間進行相關行政準備
    作業,為使悔過受懲罰人能知悉悔過處分確切之執行時間及處所等資
    訊,爰定明權責機關應以書面告知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
四、本法除文書之送達外,其他行政程序事項,如當事人、迴避、期日及
    期間等事項,亦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,原條文第六項尚無規範必要,
    爰予刪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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