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

條文關聯

分院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分院門診、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等醫療業務。
二、分院行政業務。
三、其他有關分院業務。
〔立法理由〕
條次變更,內容未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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