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

條文關聯

財產經管人員或使用人,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,除涉及刑事責
任部分,應由管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,並應負賠償責任。但因不可
抗力而發生損害時,其責任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決定之。
管理機關首長及有關主管監督不力致發生前項情事,應按其情節予以議處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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