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

條文關聯

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(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)拆除後之新建、增建、
改建或修建,限於原地建造並以一戶一幢為原則,但得為獨立或雙併住宅
。雙併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。
前項原有合法建築物原使用為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、第十九組一般零
售業甲組之中西藥品、種子、園藝及園藝用品、第二十一組飲食業及第二
十六組日常服務業者,其拆除後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,得
為原來之使用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