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文化資產保存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

條文關聯

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,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
採取維護措施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