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

條文關聯

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,為權利之登記,經管理機關查明確實者,應
即提起塗銷登記之訴,並得先行聲請假處分。
前項虛偽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,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