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

條文關聯

中藥之商品名,不得與其他藥商藥品之商品名相同或近似,且不得涉及仿
冒或影射情事。
新申請案擬使用申請人原有藥品許可證之品名加註其他字樣者,所加註之
字樣,不得使人對原品名與加註字樣之品名有不當聯想或混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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