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電業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

條文關聯

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,或違反第二項規
定,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,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
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
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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