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

條文關聯

  下列包件不得空中運送:
  一、含逸氣裝備之乙(M)型包件。
  二、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之包件。
  三、運送途中需操作控制之包件。
  四、含有液態引火性物質之包件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