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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
時間:
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
條文關聯
第七十七條
下列包件不得空中運送: 一、含逸氣裝備之乙(M)型包件。 二、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之包件。 三、運送途中需操作控制之包件。 四、含有液態引火性物質之包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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