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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
條文關聯
第七十七條
水利會會員代表任職滿六個月後,如有不稱職情事,得由該選區會員三 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詳列申請罷免理由,備具申請書正副本,報請主管 機關核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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