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

條文關聯

  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,應編分期支用明細表送審計處、財政
  局、主計處、支付處,並由支用機關按期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
  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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