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(市)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,得提經鄉(市)民代表會同意後 ,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。 鄉(市)有土地之處分、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,應由鄉(市 )公所送經鄉(市)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,報本府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