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

條文關聯

鄉(市)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,得提經鄉(市)民代表會同意後
,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。
鄉(市)有土地之處分、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,應由鄉(市
)公所送經鄉(市)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,報本府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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