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

條文關聯

  本條例第29條所稱不能自耕,係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:
  一、承領人死亡而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。
  二、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,而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,均無耕作能力
      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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