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

條文關聯

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所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者,除經
主管機關核准外,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,並應於期貨信託
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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