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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
條文關聯
第七十八條
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所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者,除經 主管機關核准外,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,並應於期貨信託 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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