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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
條文關聯
第七十八條
市主管機關接到前條罷免案申請書,應即派員於二十日內查明,如簽署 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時,將罷免案宣告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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