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

條文關聯

  罷免案宣告成立時,應即將副本通知被罷免之會員代表,於五日內提出
  答辯書,市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,三日內應連同罷免申請書一併公告
  ,並於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內,交由水利會舉行會員投票。
  前項之公告日期不得少於十四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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