罷免案宣告成立時,應即將副本通知被罷免之會員代表,於五日內提出 答辯書,市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,三日內應連同罷免申請書一併公告 ,並於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內,交由水利會舉行會員投票。 前項之公告日期不得少於十四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