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預算編列與經費稽核作業辦法
停止適用時間: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

條文關聯

本會集會期間因業務需要,得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
調用其他機關人員,其配置員額以職員一百七十六人、技工工友二百二十
六人、警察人員一百一十七人為上限。另得僱用宣讀員一人、會場幹事十
一人(含指導員一人)、臨時服務人員二十人、醫事人員(每日上午一診
、下午二診)及速記員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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