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宣誓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

條文關聯

第二條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,均視同未就職。其依第三條第
二項規定,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,視同缺額;依同條
第三項規定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者,視同辭職。但未依規定
另行宣誓,或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,而其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,不在
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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