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

條文關聯

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受外國勢力影響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:
一、有安全上之顧慮,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:
    (一)一親等血親、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,係外(籍)國人士或長期
          居住在國外。
    (二)一親等血親、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為大陸人士或長期居住在大
          陸地區。
    (三)未依規定報告或未據實填報與外(籍)國人士或大陸人士往來
          之事實。
    (四)與外(籍)國人士或大陸人士有不明原因之金錢或利益往來。
    (五)與外國或大陸情報單位之人員或勾結者,有未經授權之往來或
          曾接受就學、生活上資助。
    (六)涉嫌或已證實為外國或大陸情報單位運用者。
二、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:
    (一)認定受查核人之一親等血親、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員係外國或
          大陸公民或長期居住在國外或大陸地區,惟不構成不可接受之
          安全風險者。
    (二)與外(籍)國人士或大陸人士之接觸,係因公務需要所致。
    (三)與外(籍)國人士或大陸人士之接觸,係非正式且不頻繁,且
          均據實陳報。
    (四)往來之金錢利益極微,不足以影響人員安全風險者。
    (五)已依規定即時向有關單位報告一切來自外國或大陸人士或組織
          之接觸、要求或脅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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