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

條文關聯

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、被調查單位或個人得於收到運安會調查報告
草案起十五日內,提出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之書面申請。
〔立法理由〕
訂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、被調查單位或個人於收到調查報告草案
後,提出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之書面申請時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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