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

條文關聯

內政財團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,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
情事。
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,內政財團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
建檔,妥善保存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內政財團法人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之資料及檔案,應正確詳實
    ,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,爰第一項規定。
二、應報本部備查之資料,其原始資料應予掃描建立電子檔妥善保存,爰
    於第二項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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