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

條文關聯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,應於十日內完成複審,並將證明
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