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、分配、時間及考核管理,由服勤單位負責。 前項勤務包含從事社會服務工作,由服勤單位規劃辦理之。 需用機關應對所屬服勤單位及一般替代役役男實施督導考核。
一、一般替代役,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,履行政府公共 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而言,然為使各服勤單位確依業務特性結合地區 資源落實推動一般替代役役男從事社會服務工作,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,使臻明確。 二、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