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

條文關聯

一般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、分配、時間及考核管理,由服勤單位負責。
前項勤務包含從事社會服務工作,由服勤單位規劃辦理之。
需用機關應對所屬服勤單位及一般替代役役男實施督導考核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一般替代役,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,履行政府公共
    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而言,然為使各服勤單位確依業務特性結合地區
    資源落實推動一般替代役役男從事社會服務工作,爰增訂第二項規定
    ,使臻明確。
二、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