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

條文關聯

用人單位於第六條勾選登錄期限屆滿後,應將預備錄用役男名冊報請主管
機關審查。
主管機關審查預備錄用役男專長與用人單位研發或技術需求不符者,不予
核定錄取,並通知該役男及用人單位;符合者,由主管機關核定年度研發
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錄取役男及辦理公告,並通知錄取役男與其戶籍所
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用人單位。
前項用人單位之研發或技術需求,以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
代役員額所提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所載內容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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