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

條文關聯

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,依本辦法
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,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。
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,得於甄選簡章規定,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,其優良
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。
〔立法理由〕
本條未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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