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縣(市)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9日

條文關聯

 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,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
  率計算。
 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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