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直轄市縣(市)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
時間: 中華民國095年10月31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不予調處:
  一、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。
  二、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。
  三、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、調解或判決確定者。
  四、當事人無從通知者。
  五、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,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
      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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