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憲兵勤務令
時間: 中華民國057年04月19日

條文關聯

  (配屬作戰憲兵之特別勤務)
  配屬作戰軍憲兵,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,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。
  一、戰區軍民紀律、秩序、治安之維持,並保護軍事設備、軍事物資之
      安全。
  二、監察有關紀律、秩序、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。
  三、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。
  四、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。
  五、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。
  六、偵查敵間,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,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、財產
      等有關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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