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

條文關聯

列管軍品或其研發、產製、維修相關技術、文書圖表之輸出,應經主管機
關核准;一等列管軍品輸出核准前,應經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共同評
估。
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、技術、文書圖表者,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
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。
第一項列管軍品或其研發、產製、維修相關技術、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
請條件、程序與評估、前項限制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
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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