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

條文關聯

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、產製
、維修經驗評鑑時,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:
一、資金規模及營業額。
二、廠房面積及設備齊全程度。
三、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規模。
四、軍品研發、產製或維修經驗。
五、辦理軍品全壽期產製、維修及保固經驗。
六、實際從事軍品研發、產製、維修之規模及國內自製比率。
七、其他與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、產製、維修經驗有關之重要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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