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防空演習於夜間(日出前日沒後)實施時得實施燈火管制,由經濟部及
 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會同相關機關(構)依下列各款辦理:
  一、除經核准專線供電之單位外,凡由台灣電力公司供電之全部夜間燈
      火,由台灣電力公司執行管制,停供所有室內外燈火電源。
  二、凡經核准專線供電之單位,應與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
      局架設專線電話,密取聯繫,其燈火管制之實施,由各該單位自行
      嚴密執行,切斷不必要之室內外電源,其必須留用之燈火,一律裝
      置遮光設備,嚴禁露光。
  三、自備發電機者,自行嚴密執行燈火管制,切斷不必要之室內外電源
      ,其必須留用之燈火,一律裝置遮光設備,嚴禁露光。
  四、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接獲聯合空中作戰中心(JAOC)
      下達之燈火管制命令後,通報相關機關(構)及直轄市、縣(市)
      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並由其轉知轄內相關機關(構)。
  五、台灣電力公司轄下之各單位應利用該公司通信系統於電力調度間隙
      輔助傳達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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