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

條文關聯

學員生入學由各校訂定召訓或考選計畫及招生簡章,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
辦理。
經召訓或考選錄取之學員生,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,逾期取
消入學資格。但因特殊事故,經檢附有效證明者,得准予延期入學;其延
期時限,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及學則中訂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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