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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
條文關聯
第八條
裝備保養修護之職責如左: 一、主官(管)職責:各級主官(管)應負責督導該單位所屬裝備之保 修作業,以保持裝備於妥善狀態。 二、個人職責:個人保管之裝備,應按規定實施保養檢查,以保持裝備 於妥善狀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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