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裝備保養修護之職責如左:
  一、主官(管)職責:各級主官(管)應負責督導該單位所屬裝備之保
      修作業,以保持裝備於妥善狀態。
  二、個人職責:個人保管之裝備,應按規定實施保養檢查,以保持裝備
      於妥善狀態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