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海軍測量標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9年5月6日

條文關聯

  人民有左列之情事者依左例處斷
  一、移動或毀壞水上永遠浮標及凡為指導航船者處二月以上六月以下之
      徒刑并賠償損失
  二、移動或毀壞測量標石者處二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罰金
  三、移動或毀壞測量標者處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罰金
  四、移動或毀壞測旗及暫用標柱者處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罰金
  五、因過失毀壞測量標或於測量標近旁堆積塵土拋棄砂石黏貼紙張及繫
      養牲畜者處一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罰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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